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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业务助理工作内容

   日期:2023-05-21     浏览:48    评论:0    
核心提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2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2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20号文予以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 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6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2021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15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5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2020年第56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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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2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20号文予以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 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6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2021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15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5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2020年第56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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