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1法通则》)百一十七条规定:“侵1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修复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收益损失、周转安置费用、相邻房屋损坏补偿等)C5——被拆除物残值。”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因非1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1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1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1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查勘的顺序先局部后整体1、局部:主要了解房屋局部结构构件的完损状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孤立事件,是否对整体产生影响。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原则:
1、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一般以幢为评定单位;
2、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着眼于房屋使用管理,因此不涉及房屋原设计质量、原使用功能和工业建筑的评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不应超出标准的适用范围;
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时,一般不进行结构验算;
4、当所评定的房屋损坏程度超出严重损坏标准出现危险房屋时,应更换其它标准进行评定。
装修和设备部分的各分项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鉴定结论中应根据房屋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抗震能力核查结果,综合评定出房屋的完损等级,根据评定结论的不同,应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根据《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做出的规定,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前,应该先进屋质量缺陷认可或鉴定,评定房屋质量缺陷认可协议、鉴定报告、评定报告,这三个文书应当包括质量缺陷的部位、类型、程度和影响四项内容。房屋质量问题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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