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辐射剂量检测意义
个人剂量监测目的是防止工作人员受到过量照射(x、γ射线),应对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定期监测,以保障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为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诊疗管理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检测标准
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检测周期
至少每季度(3个月)送检一次
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增放射诊疗设备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增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2、《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4、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由各省卫生计生委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新增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书面及电子版);
6、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7、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放射人员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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