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 防范措施一、出资前的风险防范措施
权投资入股是指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权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以换取公司股份的行为,是权资本化的过程。当权作为资产被投资到公司后,维护、经营权的风险就由人转移到了公司。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权是否被宣告无效、是否受到侵权,技术实施转化是否顺利等这些风险都由公司独自承担,故作为非技术出资方在作出合作投资决定前,可从出资权主客体方面做好相应的风险尽职调查
入股1、权出资主体资格审查。
若出资人的是受让而来,根据《法》第的10条之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行政部门予以公告。申请权或者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建议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是否已经向国务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权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有人。一般情况下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
入股一、权出资客体资格审查。
1.若投资入股的是组合的话,非技术出资一方除了要调查该池里是否存在欠缺授权实质条件的,也要调查相关在目标市场的有效等问题,更要警惕“一物二卖”,有的池里面,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而且也在不同的国家获得授权。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内容的,只是在不同国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申请文件上表达上的差异而已,而技术出资一方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权作为资产投资到公司,以达到增加投资额的目的。近年,在国家政策对创业的支持推动下,以专利权进行入股投资显示出前所1未有的生命力。
入股一、订立严密的权出资协议。
1.明确约定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接受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权出资进行的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权出资项目中,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权人的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僵局。根据《公司1法》规定,专利、版权等可通过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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